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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1986年)

时间:2024-06-26 08: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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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1986年)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信和平利用核能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
  本着两国间传统友谊,相互尊重和良好关系的精神谋求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
  注意到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希望为两国人民的福利和繁荣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广泛合作;
  特订立本协定:

  第一条 两国政府应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的领域可包括:
  (一)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
  (二)核辐射和核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中的应用;
  (四)核医学和放射医疗;
  (五)核矿石的勘探和开采;
  (六)核研究反应堆和动力反应堆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
  (七)核安全,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
  (八)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合作可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交换科学和技术情报;
  (二)举办报告会和讨论会;
  (三)交流和培训科技人员;
  (四)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提供奖学金;
  (五)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设备;
  (七)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一、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其指定的主管机构进行,巴基斯坦指定的机构将是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机构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
  二、具体合作领域的细节、范围、条款和条件,将由双方指定机构相互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一、按照本协定进行的合作应只用于和平目的。按照本协定接受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应不用于发展或制造任何核爆炸装置或任何军事目的。
  二、两国政府同意,对按照本协定接受的核材料,专为使用、加工或生产核材料而配置的慢化剂或特定的设备,以及回收或作为副产品产生的特殊裂变材料,接受国应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其安全保障。

  第六条 未经两国政府事先同意,按本协定接受的情报、核材料、慢化剂或特定设备不得再转让到接受国领土或管辖范围之外。

  第七条 两国政府应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按照本协定接受的核材料以及回收或作为副产品产生的特殊裂变材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25/Rev.1文件规定的水准实施适当的实体保护。

  第八条 双方指定机构的代表将不时会晤,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就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九条 本协定不损害亦不影响任一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本协定任何条款将不损害任一国政府根据任何其他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有关本协定解释或适用的任何问题,将通过两国政府的相互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应自两国政府相互通知各自已完成所需程序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十年,除非任一国政府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国政府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五年,其后每次依此顺延。
  三、根据本协定第四条订立的专门协议不受本协定期满的影响。如本协定失效,只要按照本协定转让的任何材料和设备还留在接受国领土或在其管辖下,则本协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应继续适用或直到两国政府另行协议。
  四、必要时,本协定经两国政府商定可修改,该修改条款应于自两国政府相互通知各自己完成所需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雅各布·汗
      (签字)              (签字)

关于2003年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3年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肇 府[2004]1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市计划生育机构各兼职单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最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肇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肇办发[2002]12号)和《市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职责》(肇府办[2003]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兼职单位2003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和综合考评。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等15个单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工作成效显著。对上述15个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3年肇庆市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发给奖金和奖牌。

  二、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妇联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工作成绩好。对上述3个单位给予表扬。

  希望受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推动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而努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交通肇事者的身份为何如此敏感?

杨涛

“4·11”特大交通事故让北海震惊了。4月12日,记者专门走访了在医院救治中的3位幸存者,他们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都惊恐地说:“一切都太突然了!”(《南国早报》4月13日)
事故发生在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桂E-E0008的小轿车行驶至北海市区海角路与四川路交界处时突然失控,造成当场死亡四人,五人受伤送医院抢救,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交通事件。此消息一报道,网上反映非常强烈。首先是事故的后果特别严重,令人震惊。其次,据报道肇事者名叫曾其键,男,系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肇事时身着警服,肇事者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这一特殊身份引起了网友们的更加关注,他们对于身为执法人员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故,愤怒之情溢于言表。
网友们的“身份过敏症”是情有可原的,他们表达的一些愤怒和担心都是基于现实经常发生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首先,现实中,警察和一些官员开特权车、耍特权的现象是屡见不鲜,一些警察也是明目张胆违反“五条禁令”和国家交通法规,洒后驾车,并且在肇事后仍然耍特权,驾车逃逸,置被害人生死于不理。当年郑州市恶警张金柱将被害人拖在车下几百米,引发了全国人民的愤怒,因而,人们也有理由怀疑这位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是否洒后驾车,是否因为耍特权而酿成如此惨案。其次,警察和一些官员因为有权力,关系神通广大,常常因此而逃避打击和处罚。去年,绵阳市委前任书记黄学玖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经过好几个月事情才暴露。因此,人们根据“路径依赖”的习惯思维,当然怀疑这位副科长是否也会如同其他官员和警察一样,利用关系来逃避打击。事实上,有时别看事故一发生之时,因为事情严重,领导亲自上马,要求严厉惩处,以平息众怒。然而,一旦时间久了,事故在人们头脑中淡化以后,领导也不再关心了,肇事者也就有了活动空间,执法者也开始敢于为其开脱了,事情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当然,也有些网友对媒体特意将肇事者的身份点出,从而激起公众的愤怒表示不解,认为:“这可能不过就是个交通事故,让它还原交通事故的本相,媒体没有必要挑起民愤。”是的,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完全有可能就是一个纯粹的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是过失犯罪,是基于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而与身份可能确实无关。但是,既然警察和官员经常有恶例在先,何况他们是享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耍特权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更大,特别点出肇事者的身份也算是一种监督,并无不妥。但是,媒体在后续报道中,如果其肇事的处理的确与身份有关,可以不断对其质疑。如果的确仅仅就是一起纯粹的交通事故,媒体就应当客观报道,平衡报道,避免“媒体审判”和误导民众。
可以说,对于交通肇事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民众不可能不质疑肇事者的特殊身份,比如是官员或富翁,因为他们掌有的权力较大或财富、资源较多,而人总是有利用权力和财富来逃避打击的趋向,人们当然必须因此而警惕。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的健全、执法的严格,官员和富翁能逃避打击的空间因此会很小,因而,一个社会患上了过份的“身份过敏症”,其实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是我们法治建设出现了问题,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让我们社会步入正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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