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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2:2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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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护企业、社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范突发性重大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预案内容: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二部分: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第一部分:总 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提高政府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持和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交通局根据职能协助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处理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依法补偿”的原则,并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安全抢险。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澄迈县行政区内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以及县政府需要交通部门配合的其他应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主任:县交通局主要领导
副主任:县交通局副职领导
办公室成员:县交通局各股室负责人、局下属各所、站负责人
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有关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三)接警后,根据事件情况真实迅速向县政府汇报,并传达执行县政府的指令,指挥全局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指挥现场应急队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
(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在接到县政府应急结束令后,宣布全局应急结束;
(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以及善后处理、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办公室下设四个分队
一队为现场应急队,队长由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管所的稽查队、机动队、老城站、永发站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根据办公室指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活动;
(二)及时准备地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并提出所需应急救援物质;
(三)科学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支援;
(四)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好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队为组织运输队。队长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担任,成员由运管所办公室工作人员,运政驻站办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根据办公室指示,迅速集结运输车辆,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物质、人员的运输工作。
三队为公路抢险队。队长由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其下属道班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负责道路清障及修复工作,确保抢险公路畅通;
(二)与公路局保持联系,及时查取相关公路桥涵技术资料和请求技术力量支援;
四队为后勤保障队,队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及遇险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等工作。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公路交通隐患
1、公路状况存在较大隐患
我县大多数乡村道路是便道,公路等级较低,公路桥涵老化,公路线形不佳,路面狭窄,遇上台风暴雨常被冲毁,无法通车,隐患较大。
2、客运市场存在较大隐患。我县客运市场经过近几年的管理,取得较好的成绩,各条线路都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各营运车按时发班,安全驾驶,相互追赶、抢夺客源而造成的危险驾驶基本杜绝。但节假日疲劳驾驶,超载行为仍存在,更令人担忧的是停车场不足。全县有营运客车180辆,除澄迈车站是一个二级汽车站外,其他的五条线路6个站点全是临时停车场,如江北停车场、福山、桥头、文儒、永发、大丰都是在道路旁的临时站点,停车场地狭窄,没有候车室等没有“三品”检查员,节假日客流高峰,容易发生事故。
3、危险品货物运输仍存在隐患。我县老城镇有一家危险品运输车队,另外我县城还有两辆挂靠公司的油罐车(专门给县城各加油站拉油车),因为是挂靠,公司对其管理未必到位,存在运输隐患。
二、假设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1、公路或桥涵被毁,造成交通中断。
2、客运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伤亡。
3、客运站发生较大混乱或其他重大事故。
4、危险品运输途中发生泄露或其他事故。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对公路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上路执法工作人员要对公路沿线的公路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毁坏公路设施的人为活动。要建立危桥涵档案,对隐患较大的桥涵在暴雨季节要到现场排查。
2、加强对客运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准入关,让一些信誉好,管理严的公司来经营客运市场。
3、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严要求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其内部管理,认真负责,并指导其制定好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水路交通隐患
1、我县内河运输只剩下金安、猛进、前溪、九龙溪四个渡口,共计四艘船摆渡。金安渡口的摆渡时间约为每年的7月至10月份,日客流量为400人次;猛进渡口、前溪日客流量为30人次。
2、内海渡口1个,即马村渡口,三艘船摆渡,日客流量为150人次。
3、主要港口有老城镇的马村港和桥头的玉包港。特别是马村港的卸油专用码头,有发生原油泄漏造成海域污染等潜在危险。
二、预防措施
1、加强渡口管理。联合海事局、渡口所在地地方政府,给渡口配备专职管理员,对渡口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2、对摆渡船进行技术改造,使之更安全,并强制配备救生设备。
3、严禁汛期、台风期摆渡,严禁超载等。
4、加强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铁路交通隐患
1、铁路沿途设施不完善,铁路运输企业隐患较大,特别是我县境内有13个平交道口,其中黄竹等4个平交道口是非法修建,容易产生事故。
2、铁路线是新建,沿途路基及边坡可能出现塌方、滑坡等,造成铁路破坏。
3、人为活动破坏铁路,造成火车事故。
二、预防措施
1、继续完善铁路沿线设施,特别是平交道口的标志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平交改为立交,并实行铁路全线封闭管理。
2、加强对铁路线检查工作。特别是机车通过的前2个小时,要对沿线进行一次排查。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接警后,由指挥中心指挥进入应急状况,各相关人员马上归队,准备行动。一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指挥,并设立警界线,安全抢险,严防二次遇险,同时如实将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严格按办公室的指示行动;二队迅速召集运输车辆,指挥车辆进行抢险人员、物质运输,并做好登记,以便应急结束后给车主必要的补偿;三队立即召聚相关人员,并动员沿线群众参与公路抢修工作,必要时提请中心要求县政府命令当地政府配合;四队确实解决好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临时安置工作。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工作,县政府负责审议。在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中心要针对预案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并报送县政府审议。

浅谈审判监督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

王长君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这种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这些提起再审的主体,虽然都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提起的具体理由和条件不同。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进行监督,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第一审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是上诉人提起上诉后,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既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也有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案件,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既统一,又各不相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没有统一的审级,具体适用的程序,有可能是第一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实施再审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原审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实施再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由于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其具体程序也各不相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各有不同的程序,不是统一的一个程序。

一、 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监督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消弱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效力

  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监督的含义、内容和范围比审判监督程序要广泛得多。根据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了法院内部监督外,还存在党委、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包括法院院长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本院自身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监督。仅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而言,其审判监督的任务,也并非仅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还包括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死刑程序复核、核准案件,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批复、总结审判经验教训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等。各种监督主体通过受理申诉,以不同的方式对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监督。这样,一方面,监督者从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评判生效裁判,看法不一,容易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久监不决,使裁判的权威和效力得不到体现和落实。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复杂的。如果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二审,指令再审或者提审),下有当事人的制约(上诉、请求抗诉、申请再审);前有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抗诉),后有当地党委的监督(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讨论案件)、人大的工作监督(质询、评议、审查工作报告);内有本级院长的监督(提起监督程序),外有群众舆论监督。上下前后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为何依然不公?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如一审法官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上诉发改率,往往就某些疑难案件逐级向庭长、院长、乃至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其结果自然使院长、上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再如由于检察院对一个判决是否抗诉往往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按照司法实践中的说法,没有120%的把握,就不要抗诉,这就导致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能力大大削弱。而人大对法院的一般工作监督由于太过宏观,往往是按年初的工作计划,由法院先写好工作报告,再给人大审查。这种监督往往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其实质。由此可见,尽管监督之网看起来相当严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执行,致使错案冤案层出不穷而并不能得到有效避免。
(二)当事人申请通道不畅,弱化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
  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条件作了些规定,但总的看来,这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的宽泛表面上似乎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创造了比较有利的条件,实际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均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抗诉的,法院应当再审)。而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是,提交申请再审材料须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或经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抗诉。当事人形式上作为再审启动的主体,其实完全依附于法、检两家。这样,当事人能否能进入再审具有偶然性和盲目性,而法院和检察院对能否进入再审和进行抗诉具有很大的裁量机动权。
(三)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首先,提起再审的条件过于原则。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条件是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也是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但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是指刑诉法第204条、民诉法第179条及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还是法官的酌定情形?未经法院的再审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如果在再审前的审查阶段就认定了确有错误,是否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造成随意监督。其次,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时效和次数的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均未作限制,民诉法第182条、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效限定为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但法院、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不受此限。同时,按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案件经再审维持原判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种对申请再审时效次数的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完整(意味着未维持原判的仍可继续申请),二是法院、检察院不受此限。这样,当事人可以反复提出申诉或通过法院、检察院来提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可以无数次地被启动,使二年时效限制性规定流于形式。再次,再审管辖不明,难以终审。我国的诉讼法虽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有权选择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又赋予上级法院选择原审法院审理,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致使绝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提审的情况少之又少。申请再审的案件又由原审法院审理,当事人多有不信任的心态。同时,交原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还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上诉、申请再审的局面,事实上形成对两审终审制的巨大冲击。
(四)再审审理程序混同于一、二审程序,影响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对再审案件的审理适用何种程序,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生效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按一审审理,原生效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这种笼统的规定显然未能体现再审的特点,且不符合再审审判的实际情况。因为再审程序在审理对象、裁判方式等方面与一、二审程序是有诸多不同的,将两者简单的混同而不对再审程序作特殊规定,使得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无所适从。

二、审判监督制度的重构

(一)建议取消部分再审启动权

  建议修改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取消人大和人民检察院对个案的监督权,取消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院长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将再审请求权完全交还给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
(二)建立界定机制
  针对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诉权、无理缠诉等情况,坚持提起再审的标准,建立科学的界定机制,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规定严格的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案标准,如当事人必须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审判程序违法等事项,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对案件进行再审,否则,不予立案。
(三)实行复查时限制度
  对申诉案件复查,规定必须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内复查完毕,参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由庭长对复查案件采用催促限期办结、办案超期预警等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复查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四)提起再审和再审审判权应由上一级法院统一行使
  由上一级法院统一行使提起再审和再审审判权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有利于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原审法院自我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业务水平层次,无从保证再审审判一定比原审审判更加正确,从而在实践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将正确的案件改错的现象。正是在这些因素下,由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职能作用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相反,由上一级法院对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力,不仅可以破除原审法院因自我监督、自我否定而带来的排斥心理,而且可以消除当地对案件审判的干扰和影响。同时,上一级法院在总体上有一支法律知识更为丰富、业务水平更为精深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行使再审审判权。其次,有利于实现再审裁判的公信力。由上一级法院统一行使提起再审和再审审判权,能够在保证审判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固有的权威优势,更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信服感,从而有利于实现再审裁判的公信力。这样可以避免本院法官审理再审案件如纠正以往裁判,容易产生的“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自身形象”、“容易影响与同事间的关系”等不正当现象,也可避免一、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混杂。
(五)加大法律文书改革力度,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
  针对过去驳回申诉复查的法律文书说理过于简单笼统的不足,认真探索法律文书改革,做到“三个加强”,即加强对当事人诉讼理由及请求的表述,加强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加强针对性和说理性,着重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论述,充分运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严密论证,全面反映案件审查的全过程,使当事人真正赢得舒心、输得甘心。
(六)建立动态监督体制
1、动态监督的基本理念。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是内部监督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前存在的纪检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是一种静态的监督,作为事后监督手段,还应当允许其继续存在并发挥相应作用。但是,监督应当从源头上下功夫,这里有一个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司法监督主要放在了实体裁判的结果上,忽视了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对如何从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发生似乎重视不够。应该看到,当前司法不公正主要是程序不公正,而且多数实体不公正也是由程序不公正导致的。司法公正就如同用秤称东西,实体不公正说明这个具体物品没有称准,它影响的是个案。而程序不公正就等于秤的定盘星没有定准,定盘星定不准,称什么都不准,它破坏的是整个机制。监督实体事倍功半,只解决个案。监督程序解决的是机制问题,收事半功倍之效。因此,在加强对实体监督的同时,应当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对程序的动态监督上。如果说要真正持续稳定地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那就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动态监督机制,对各审判庭办理的案件实行动态跟踪监督,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切实纠正问题,以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这种对案件的督查,不是指导办案,更不是干涉办案,而是通过改革案件审理的方式,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踪监督。这种动态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情况进行督查,也就是对实体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案件的各诉讼程序进行督查 ;三是对办案纪律及文书制作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实施动态监督,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程序公正,尽可能减少错案发生的机率,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而借此实现法院管理的现代化。
2、动态监督的实施主体。笔者认为应设立“一委三部门”的机构作为动态监督的实施主体,一委是指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三部门是指在院长领导下通过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三个部门来开展工作。这一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在现有法院内设机构框架内,对内设机构按职能性质进行分工和初步整合,是一种实行分类集中管理的过渡性模式。具体说来,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主任,负责案件动态监督的决策、实施和最终对审判庭办案质量的考评,其他三部门关于案件质量的监督工作由其负责指挥。研究室是案件质量监督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国家赔偿等各环节的案件质量监控管理等程序性工作。 3、对动态监督运作机制的初步构想
  建立健全动态监督基础网络。笔者设想的动态监督基础网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确立能够确保程序公正的科学审判方式,这是实施动态监督的基础;二是必须创新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方式,这是实施动态监督的载体;三是及时准确地收集审判运行信息,这是动态监督实施的手段。关于第一方面内容,是实施监督目的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动态监督的目的也就是通过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从而实现程序公正,最终达到案件高质量审结的效果。关于第二方面的内容,关于审判流程的管理,应采取填写办案运行卡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侧重在审限管理上,对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案件排期、审判过程监督管理未纳入流程管理,其二是对影响办案效率的有些环节尚未完全纳入管理程序,如案件的移送、上诉和退卷等,其三是对案件质量的管理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对庭审质量、合议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社会效果质量等还没有完全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的程序。因此,要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上创新,形成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和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审判管理新格局、新机制。关于第三方面的内容,不少法院已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案件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审判质量管理具有具体性、重复性和程序规范性的特点,所以,适合应用计算机技术手段。从目前一些法院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应用计算机程序的经验,由于把案件从立案、审理、宣判、执行、归档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输入计算机,这就使办案全过程在网络上公开化,既便于各级领导随时监督管理,又便于各审理环节相互监督促进。同时,由于计算机设定的程序是上一个环节工作没有输入就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这一方面使案件审理程序更加科学有序,另一方面也把案件审理全过程置于不讲情面、不会通融的铁面无私的计算机控制之下,从而制约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的随意性现象,严格案件审理程序,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质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现就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规模较大,场地、设施固定、规范,有主管部门和健全的管理机构,并经区、县以上(含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有《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准予刻制该市场机构印章。对规模小、马路市场、季节性市场或在短期内需要拆迁、变化的市场,不
予刻制印章。
二、刻制市场管理机构的印章,须持该开办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区、县以上(含区、县)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到区、县以上(含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市场管理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场管理机构刻制印章后,须持印模到出具委托书的单位和市场管理机关备案,方可启用。
四、市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其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使用印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场注销、合并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
六、生产要素市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19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