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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4: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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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属“十大体系”之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配套文件,它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经验与做法,结合赣州实际,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从管理机构、网络运行管理、网络应用管理、线路维护管理、网络中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建立和完善我市信息网络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管理,保证网络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是江西省政务信息网纵向网的市级子网,是赣州市党政机关计算机内部骨干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全市党政机关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保密。
   第三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按照全省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由市级网和19个县级网(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其中市级网上联省政务信息网,下联县级网,横向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网横向联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逐步延伸至乡镇(街道)。
   第四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是全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是建立和完善我市信息网络体系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和网络,要逐步迁移到统一网络平台上来,新建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必须利用统一网络平台。
   第五条 市、县二级财政要为赣州市政务信息网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开发经费,以完善政务信息网网络体系和应用系统,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赣州市政务信息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责任制。凡接入市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服从市信息中心对网络及其应用的管理;同时各自负责好本部门和单位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赣州市信息中心是赣州市政务信息网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网建设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制定网络有关运行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市级网络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以及网络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下一级网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信息中心是县级政务信息网的主管单位,按照市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县政务信息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条 政务内网主要运行各类涉密办公业务。内网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务内网建立办公业务系统,必须报市信息中心同意后,由市信息中心进行规划设置。利用政务内网传输机密、秘密级文电、信息,必须报经省信息中心和公安、机要、保密等机关审批后,通过密码设备进行加密处理后方可传输。
   第十一条 政务外网是全市统一的政府业务专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政务外网上,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政务外网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政务外网的计算机,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接入政务信息网。凡要求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向市信息中心或所在县(市、区)信息中心提出接入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信息中心安排接入;不符合接入条件的,由信息中心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网是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网络,各联网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政务信息网接入非机关办公场所;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政务信息网。如有特殊原因需将网络延伸至非办公场所,需向市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维护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发现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市或县(市、区)信息中心报告。县级网络出现异常且不能排除,县(市、区)信息中心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网各网络管理单位和接入单位要加强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2、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3、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4、其他与政务信息网安全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制度。
第四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市政务信息网网络应用工作,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七条 联网各部门、各单位可在政务信息网上建立内部网站,公开、交流内部信息。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在其内部网站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内部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八条 利用市政务信息网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立窗口,按照外网(因特网网站)受理——内网(内部局域网)办理——外网公布的模式,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必须向市或县(市、区)信息中心提出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五章 线路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党政部门新建办公大楼必须进行网络布线。为使网络布线符合接入政务信息网的规范要求,党政部门办公大楼进行布线时,必须先将布线设计方案报市信息中心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信息网联网光纤与因特网接入服务分别由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移动公司提供。上述光纤线路提供单位要保障网络线路畅通,对出现的故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并向网络管理单位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 网管中心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务信息网网管中心分别由市、县(市、区)信息中心建设和管理。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管中心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网管中心要明确岗位,定岗定责。根据网络运行维护的需要,设立总负责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应用开发与网站维护管理、视频会议管理、文档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安全管理、电源管理等岗位,并将每个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网管人员要认真监控网管机房和各节点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每天的网络运行情况记录。定期做好网络设备设置信息和日志备份。发生异常时要记录故障现象、应对方法、故障处理日期、故障处理人等相关信息。对非法攻击要进行定位、跟踪且发出警告,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岗。对出现的网络问题要及时处理。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线路或设备,不得随意更改网络系统设置,主要网络设备不能随意关机。
   第二十八条 做好文档资料管理。建立技术资料的完整档案,对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编码。技术人员使用技术资料时要严格履行借出手续。重要的文档资料和应用程序要拷贝为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备借。
   第二十九条 加强设备管理。建立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完整档案,领用须办理手续;指定专人定期巡检硬件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各种软件做好一个拷贝备份版,以备软件介质损坏时使用。
   第三十条 做好机房电源管理、防火、防潮、防雷电,防静电,防盗,防鼠灾等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网络主管单位和接入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办法,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明确本单位一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三十二条 政务内网必须在物理上与因特网完全隔离。对联入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的交换机和计算机插头接口,要标明字样,严禁混插。严禁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严禁涉密计算机上政务外网和因特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政务信息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破坏及非法窃取信息网络中软、硬件资源。
   第三十四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玩网络游戏、下载电影等非正常占用网络带宽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做好计算机防病毒、杀病毒工作。各联网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市级网络平台防杀毒服务器提供的防杀毒软件,或自行购置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警告后不予改正的,市信息中心将采取不提供因特网信号、断网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玩忽职守造成泄密的,由该部门或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保密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政务信息网在运行、维护、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9] 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大连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将证件的样式和本单位持证人数等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属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编制内的在岗人员;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熟悉本岗位业务,具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经省、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所在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同意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名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的编制文件。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熟悉和掌握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经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所在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同意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人员名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的编制文件。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同意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统一编号,制作、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证件记载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应当申请换发。
  第十二条 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所在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同意的《换(补)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或《换(补)发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
  (二)所在单位的编制文件。
  领取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上缴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执法证件破损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回破损证件后,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补发、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报作废声明;
  (二)破损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所在区市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同意的《换(补)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或《换(补)发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严格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和管辖范围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或者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检举。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对外公示查询制度,在其法制信息网上,对外公布持证人员姓名、职务、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及证件年审、注销等情况,方便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退休;
  (二)调离本单位或者调离本单位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位;
  (三)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四)辞职、辞退;
  (五)被开除公职;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报请区市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需离岗培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期间,被暂扣证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对被暂扣证件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待暂扣原因依法消除后,可申请发还被暂扣证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初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审验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年度内行使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参加依法行政知识等法制业务培训的情况。
  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验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负责报审的法制工作机构加贴全省统一制发的年度审验标识。
  未经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大政法办 [2007] 48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敖翔为了性侵女孩子,就直接进入校园女厕所伺机作案,一个叫小米的女生不幸落在这个大四学生手里,小米奋力反抗,敖翔奋力抵挡其反抗,并用刀刺死女生。


案发后,敖翔在万般无奈之下投案自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面对这个判决,小米父母认为法院判决太轻,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判决太轻,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判决没有不妥的。


对于这个判决,我的观点是,这个判决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妥的。


敖翔有自首行为,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敖翔杀人案,罪行极其严重,肯定不能免除处罚,这个不用考虑,但是法院认定敖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当然可以从轻判处他。


既然刑法规定了,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中国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如何执行死刑,又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看来,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说是最高的刑罚了,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许多,起码要晚死两年,如果这两年不再故意犯罪,那两年后就不用死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这两年有重大立功行为,还可以享受直接从死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待遇,减为有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再次减刑,一直可以减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人都有求生的意志,一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同样如此,所以,即使牢狱再艰苦,即使牢头再恶劣,即使狱友再欺负,为了活命,死刑犯也要忍过这两年,不让自己故意犯罪,敖翔也应该是这么想的。这样看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罪犯来说实际上就是救命的判决,而不是要命的判决。救命跟要命相比,却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即便“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如此天壤之别,法院为了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最高也只能判处缓期两年执行了,所以,法院对敖翔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的未必就是妥当的,特别是面对一个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就更是如此,敖翔躲在女厕所的目的不就是想性侵女生吗,如果遇到顺从的(比如有些女士主张的递上安全套),他顺利得逞完事,拍拍屁股走人,也不会闹出人命来;如果遇到反抗的,他应该见好就收,放过人家,不能胡来蛮干,可是,敖翔却不是这样,女生反抗他的暴行,他却更加肆无忌惮,并使自己所有的行为都不再是性侵,而是要置人家于死地,这性质就相当严重了,最终酿成命案。


前段时间,安徽有一个女孩子在天涯网站上发帖寻求帮助,他父亲因为被两个地痞欺负而被逼无奈杀死了他们,一审法院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已经开庭,应该还没出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了死者具有严重过错,也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是法院还是判他死刑了,原因是他杀死第一个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又追出去把第二个要逃跑的人杀死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法院的这种判决明显是不公的,因为法院还查明这两个地痞不只是一次两次来骚扰被告人的店铺了。


从许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处死刑后,是要立即执行还是要缓期两年执行,不确定性太大了,对触犯死刑的自首行为是不是要成为从轻的理由,不确定性也太大了。许多人、甚至许多搞法律的人还为此积极倡导一个观点,即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那就可以判处死缓。被告人不积极赔偿,那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许多律师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甚至还撰文要求人们响应这种号召,对这些荒谬的观点,我写文章予以驳斥了。


律师持有这种想法,不算太可怕,但是如果连法官也这样认为,那就遗患无穷。如果法官再把激情犯罪当作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就更会让社会充满不安。法官向公众解释的观点是,敖翔之所以杀害小米,原因是小米进行了激烈的抗争,这导致敖翔火往上涨,也就是激情四射。让人恐怖的是,这是不是会成为许多法官群起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当有腐败因素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时,贿赂不贿赂,都可以作出合法的判决,只不过贿赂了,那就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贿赂的话,那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权力的奥妙就在于此。但愿敖翔案与此无关。


法官的另一个观点是,抓住一个罪犯是很难的,而如果给罪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罪犯就会自己送上门的,警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给自首犯以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会让许多还没自首的罪犯早点去自首,警察在办公室里等着就可以了。这种说法。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又有纵容犯罪的风险,因为即使一个人对法律有再多的无知,他也应该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特别是那些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罪犯就更知道自己每次行事都冒着生命的危险,但是,当他们看到敖翔可以通过自首换得自己的生命无忧时,已经扛不住的在逃犯或许会为了保命而自投罗网,于是,他们的罪行就因为这种给他们侥幸机会的设计而逃脱本该应该的最严厉的制裁,许多潜在的罪犯会不会群起而仿效,很难有定论,但不能说无风险。


当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杀死一个人,而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二十五年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被架空,当然,同样受到伤害的是“刑罚适用平等原则”,敖翔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被判死缓,而“李翔”同样是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为什么就要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呢?这种同样的罪行不同刑罚的判决并不是没有,其中蕴含着什么奥妙,留给人的是巨大的想象空间。


现在看来,刑法的设置是有问题的,这种设置极容易让法官作出极其不妥的判决,其不妥之处就是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上会让许多人更加凶残,或者说会让潜在的罪犯时刻挂念着刑法给予他们的侥幸机会而大肆犯案,当这种侥幸变为现实时,那赢家就是罪犯本身,这种罪犯往往是能够打通各个环节的牛人。


所以,我们确实需要做的是,要么修改刑法,废除死刑,并且确立一档足以与死刑相抗衡的刑罚,那就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或者是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当然更需要细化的是关于自首的规定,一定要具体到某些犯罪上某些情节上,比如杀害未成年者,即使自首也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性侵女性不成而将其杀害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机把人撞到而又重复碾压致其死亡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有了这种细化,法律的确定性才会得以彰显,刑法面前才会有更多的平等,腐败才不会容易轻易地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