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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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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09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RANGEN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3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批准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的产品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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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虾饲料

Shrimp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Rangen有限公司

Rangen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80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印度尼西亚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公司

PT 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Indonesia
(2003)外饲

准字181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l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2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3号
2003.11—

2008.11

吞拿鱼粉

Tun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大众海产总汇(肯尼亚)有限公司

Wanainchi Marine Products(Kenya) Ltd.
(2003)外饲

准字18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6号
2003.11—

2008.11

肥酸宝(液态)

Selaeid-Liqui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赛尔可公司

Selko B.V.The Netherlands
(2003)外饲

准字187号
2003.11—

2008.11

德邦乳能佳

Destolac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德国优赛公司

Josera Erbacher GmbH Co.Betr.KG
(2003)外饲

准字188号
2003.11—

2008.11

罗维素®A500WS

Rovimix®A500WS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罗氏维生素法国有限公司 Roehe Vitamins France
(2003)外饲

准字189号
2003.11—



2008.11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西Bertin有限公司

Bertin Ltda.Brasil
(2003)外饲

准字190号
2003.11—

2008.11

甜威霸

Sweet Plus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韩国ECO饲料株式会社

ECO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191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铜(蛋氨酸铜)

Keylated Copper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2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锌(蛋氨酸锌)

Keylated Zinc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3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铁(蛋氨酸铁)

Keylated Iron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4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营养膏

Lickables Nutritional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5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除毛团剂 Lickables Hairball Relief Caviar Flavored for Cats and Kittens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6号
2003.11—

2008.11

迈克斯酵母培养浓缩物A-Max Yeast Culture Concentr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凡立得工业公司

Varied Industries Corp.USA
(2003)外饲

准字197号
2003.11—

2008.11

猫粮—罐头

Cat food-Can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东南亚包装与罐头有限公司 outheast Asian Packaging and Canning Ltd.Thailand
(2003)外饲

准字198号
2003.11—

2008.11

宝顿酶

Belfeed B1100MP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比利时Beldem公司

BeldemS.A.Belgium
(2003)外饲

准字199号
2003.11—

2008.11

酶他谷预混剂

Natugrain Blend G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tkiengesellschahft,Germany
(2003)外饲

准字200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Keesung美国公司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1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烟酰胺

Nicotinamide feed grad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美国Reilly工业有限公司

Reilly Indust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2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猫粮

Petia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 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3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狗粮

Petia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祥丰鱼粉厂有限公司 Tangawira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20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智利Kurt.A.Becher Sudamerica S.A.

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6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7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8号
2003.11—

2008.11

露他维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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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含丹徒区,下同)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供应量、使用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经贸委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国税、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各级建设等部门和散装办,应当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市场。

  第七条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生产量的70%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达到水泥年产量的50%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未达到本款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同本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发展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级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市区、辖市城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

  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项目和水泥制品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报当地散装办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者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预拌混凝土使用条件。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纳入标底。

  第十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措施,具体办法按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各级散装办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通过委托征收和直接收取等多种办法足额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散装水泥使用率不符合规定的,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办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办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本级财政、物价、审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