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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6:3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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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电力公司:

为加快电力行业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总体安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决定联合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部署,结合电力行业高级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情况,研
究解决电力行业主干工种(岗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统称“高技能人才”)在
职、后备人员培养的途径、方式和手段,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力度,并确立与其相适
应的选拔、使用、激励机制,以解决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

二、目标
先期在电力行业重点企业选择6~8个骨干职业(工种或岗位)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展工
种(岗位),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关职业(工种或岗位)的高技能
人才比例及其复合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形成适合电力生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成长
机制。
通过更长时期的努力,将已取得的成果逐步拓展到电力行业其它企业及其主干职业(工种或
岗位)中去,使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素质和人员比例逐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力生产建设新形势
需要。

三、实施范围
(一)首批进入项目实施的重点企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
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新力能
源开发公司。其它进入项目实施的电力企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一组织申报、核准,
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实施的工种、岗位: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结合
电力技术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先主后辅,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分别在供电、发
电、水电类生产岗位中确定变电站值班员、变压器检修工、配电线路工、集控值班员、汽轮
机本体检修工、继电保护工、水工浇筑工、水工建筑测量工为实施试点职业(工种),取得
经验后,再逐步扩展到电力生产建设其它主干工种或岗位。

四、项目工作内容
(一)开展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分期分批立项研究、开发涉及电
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有关方面的政策、评估机制,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大纲、教材、
手段,技能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课题,并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到项目实施中去。

(二)开展电力主干职业(工种或岗位)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分析。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电力行业高
技能人才有效培养机制。
1.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工
作,具体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等。
2.企业要为职工创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生产技术的良好环境,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制
定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政策,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3.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加大培训投入。
4.企业应加大对培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推动电力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与优势互补,本着优化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电力行业现有的骨干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培训中心,建立起能覆盖全行业地域和主要职业(工种或岗位)分布的三级电力高技能人才
培训基地网络。

1.评估确立30个左右的“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简称“行业培训基地”)。
每个省依托已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设立一个行业培训基地。由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统一组织评估后公布,实施以下培训:面向本企业的需求,实施在职、后备人员
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面向本省电力企业和社会,通过委托或订单,实
施在职、后备人员的培训;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展企业需
求的各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同高级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面向中
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面向本省各类
电力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协作。

2.在行业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分期评估确立5~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电力项目)
培训基地”(简称“国家级培训基地”)。原则上一个大区(电力行业划分标准)设立一个
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实施以下培训:面向本企业的需求,实施在职、后备
人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定向联系大区内若干重点企业并面向社会,
通过委托或订单,实施在职、后备骨干人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根据
自身的师资和设备条件,面向全行业实施部分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师资培训;面向高等教
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培养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复合型
的技能人才;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展企业需求的各层次各
类别技能人才的培养;同高级技工学校联合办学,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
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承担本项目的部分课题研发工作,进行培训计划、
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培训方式、培训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开展示范性培训;面向本区域各
类电力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协作;独立或联合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特色的电力企业培
训基地面向全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3.各电力基层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建立一至若干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简称
“企业培训基地”),通过与国家级培训基地和行业培训基地的协作联合,充分发挥其与生产
实践紧密结合的优势,面向本企业,实施部分工种岗位的高级工、技师培训。

(五)在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规范下,建立行业高技能人才快速成才机制。
1.建立全行业范围内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各电网、发电、水电建设公司,各省范围
内的省电力行业协会与各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各公司范围内的母公司与其基层企业之间的电
力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体系,各履其职,分级分类协调管理,促进本项目培训工作的机制
建立、措施落实和培训资源的共享。
2.积极推进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鉴
定和技师考评的改革工作力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渠道。
3.通过开展国家、行业、基层企业的分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和技术创新活
动,形成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逐级选拔途径。
4.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范、标准、教材等基础工作,促进仿真模拟技术和现代
培训技术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5.开展对培训质量和培训基地的评估、交流工作,逐步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标准,通过自
评自检与行评、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级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及教学管理的建设,提高
办学水平。加强教师特别是生产实习或实操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
6.加大对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全行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术
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组织推动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本项目的政府归口主管部门,对涉及项目的国家政策等问题
进行协调和决策。

(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具体组织本项目的牵头单位,通过成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有关领导任主任、各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参加的“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推动工
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
并对本项目涉及的行业性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教培中心。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部室负责人任组长,各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
人员参加,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项目相关的课题研究,人才需求预测,政策、标
准、教学手段与教材的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高级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
考评、技术比武等工作,探索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考评的改革,并推动、协调培训与鉴定各
项工作的实施。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推动项目在本单位的
实施。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3年11-12月)
1.成立“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推动工作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各实施单位也成立相
应的项目领导与工作机构。
2.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提出行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
3.部署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4.确定先期试点工种或岗位。

(二)实施阶段(2004年1月至2006年10月)
1.定遴选行业培训基地和国家级培训基地的原则。
2.分批实施国家级培训基地、行业培训基地遴选工作,确定企业培训基地。
3.公布电力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统计信息。
4.公布本项目课题研究、资源开发成果,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培训大纲、教材和教
学手段的研发;确定行业“双师型”标准,开展相应的培训认证工作;确定行业评估标准,
开展相应的评估工作。
5.研究开展与培训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组织部分工种的各级技能大比武活动。
6.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三)项目成果评估阶段(2006年10-12月)
1.由本项目的各实施单位分级进行自行评估。
2.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进行整体项目的评估汇总和信息公布。
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4.项目总结并确定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绿化树木采挖、移植和流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树木,是指野外采挖的天然及人工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第三条 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和运输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城镇规划区和城镇面山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域、城市绿化专用苗圃的绿化树木的采挖、移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树木禁挖区:

(一)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和森林公园。

(二)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和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

(三)25度以上的山坡和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第五条 禁止采挖古树名木、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第六条 严格控制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和外销本地重点保护的野生乡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树木。

第七条 申请采挖树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

第八条 收购、经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第九条 凡运输胸径6cm以上的树木,必须持有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各地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采挖树木(木材)进行凭证运输检查;各高等级公路收费站要与曲靖市木材检查总站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对无证运输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树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机制。交通、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流通环节的检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树木来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要动辄就求助于刑法、刑罚,真正做到动用刑法处理问题是“万不得已”。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现有非刑罚处理方法,重视其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保安措施立法体系。

所谓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在探寻刑罚使用的合理性之前,首先需要澄清的基本理论是国家为何发动刑罚权,其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

刑罚合理性上的共识

关于刑罚正当化之理论依据及其合理限度,在人类历史上曾存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刑罚观对犯罪人科刑时着眼于过去,强调科刑应从犯罪行为中寻找根据;功利主义刑罚观则着眼于未来,认为对犯罪人科以刑罚不是为了报应,而是为了预防使其以后不再犯罪。但两种刑罚观均要求对犯罪人科刑时做到均衡,即“量体裁衣”,科刑时应尽可能实现正义的基本要求,反对非理性的刑罚。

那么,如何做到形式与实质上的均衡,防止非理性刑罚权的发动及适用,进而防止个人合法权益受国家公权力的过多限制与剥夺?什么是非理性的刑罚呢?针对非理性刑罚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有效适用刑罚,首先需排除不应适用之刑及非理性的刑罚,并归纳了四种情况,称之为不应适用刑罚的案件。

1.滥用之刑。当不存在现实之罪,或者刑罚的恶性刚刚超过由其随附善性所产生的可补偿性时,不应适用刑罚,否则就是滥用之刑。

2.无效之刑。那些对意志毫无作用,因而无法预防相似行为的刑罚,就是无效之刑。对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

极端恶性者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

3.过分之刑。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之刑。

4.昂贵之刑。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刑法的恶果多少会发生在受制裁的父母或朋友身上。这些是立法者规定刑罚时应该时刻注意的恶和代价。

刑罚权合理适用的途径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效益,防止刑罚权被不正当地适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以刑罚的谦抑性为理论根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应仅针对具有公共危害属性,因而具有刑法干预必要性的行为,并要求应从刑罚作为社会救济手段的最后性、补充性、保障性出发,进行是否予以实际干预的考量。而刑罚之所以具有谦抑性,又与刑罚的严厉性密不可分。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不一样,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多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身体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正因为这一特征,谦抑性就必须作为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仍未摆脱重刑主义的桎梏。社会大众动辄以打击不力为由对国家刑事立法提出众多非难,立法、执法机关也时而以社会治安混乱、恶性犯罪急剧上升为由,增加罪名、加重刑罚处罚力度。据研究表明,除少数特例外,犯罪率上升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犯罪率的上升在很多情况下与刑事立法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刑罚万能主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也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针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应列为犯罪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必须严格贯彻个人责任原则,防止刑罚的不当扩大而刑及无辜,否则就是刑罚的滥用。例如对犯罪人的亲友适用刑罚就是滥用之刑,违背了个人责任原则。

第二,刑罚的适用必须追求效果,防止仅为惩罚犯罪人而适用刑罚,否则将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初衷完全相悖。所以,对于某些情况下因不知法律而犯罪者、遵循良好的社会道德习惯而犯罪者,可以不适用刑罚。若对他们科以刑罚,使用刑罚的目的将会落空,国家刑罚的适用将会沦落为纯粹的报复手段。

第三,注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明确刑法的第二位性,即最终保障性地位。社会纠纷一旦发生,首先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当通过这些途径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求助于刑法。

第四,刑罚的适用必须讲究效益,即投入与产出之间必须保持适度的比例,否则就得不偿失,新的恶将不断滋生。

如何实现非犯罪化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刑事活动的一般逻辑规律入手,即从刑事立法到司法的刑事活动过程来贯彻落实。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一些行为从刑事实体法中剔除出去,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停止对其处罚。二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尽可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要动辄就求助于刑法、刑罚,真正做到动用刑法处理问题是“万不得已”。当然,对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抑或非犯罪化,还涉及到社会的价值判断约束,法律观念乃至于社会民众整体的价值观念的转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二)刑罚实现方式应多样化、轻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