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
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