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5: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行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运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汇资金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行的多余资金,除同城清算需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保持适度外汇头寸外,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拆给系统外金融机构;除经批准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独立帐户的分支行可将多余的头寸拆借给港交行外,严禁拆给境外金融机构。
二、各行应将运用中的多余头寸上存总行。存总活期资金利率从交通银行原公布的一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提高到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各行要加强资金合理调度,不得向总行透支。因调度的资金在途中所造成的临时、小额的透支,三个工作日之内的透支息按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收取,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透支息按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2%收取。
三、各分支行可将5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委托总行叙做一周以上的境外定期拆放,总行按照从国际市场上实际拆得的利率如数计付给委托行。
四、各分支行向总行拆入大额资金的原则是:
(一)拆入的长期信贷资金,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贷款项目,并由总行注入的资金,具体操作是:有关分支行凭总行批文提出拆入资金申请,由总行国外业务部审核办理。
(二)符合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之内的分支行,可向总行拆入期限为一周至三个月的短期周转资金;超过存贷比例规定的分支行需向总行拆入资金,必须向总行写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进度表,由总行国外业务部会同综合计划部审查、会签同意方可办理。
五、系统内横向资金拆借要符合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和拆入、拆出比例的要求,拆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平衡日常头寸,不得用于新增贷款或其他长期占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辖行直属行之间的相互拆借,由拆借双方经商议达成初步协议上报总行,由总行国外部根据总行综合计划部提供的各行存贷比例和外汇资金拆入、拆出比例监控表,经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辖内分支行限于辖内系统内相互拆借,不准许跨辖内系统拆借,总行委托管辖行参照上述规定控制。
(三)存贷比例失控、资金严重缺口的分支行不得进行系统内横向拆借,由总行控制,按第四条(二)规定办理。
六、为了提高外汇资金运用的效益,充分顾及分支行的利益,总行受人民银行委托运用各分支行上交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收益,除扣除上交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外,其余返回上存行,每年年底清算一次。
七、各行必须将外汇资金拆放情况向总行作出书面季报。
八、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外汇资金拆出行要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外汇资金拆借情况进行清理,于年底前如数收回,并将清理、收回的情况向总行作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21日(57)法研字第73号请示收悉。关于解放前典当房屋契约载明逾期不赎即作断卖,由承典人定税管业,永为己有,典期届满三四十年后出典人要求回赎是否准许问题,来文所举第一种情况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出典物为个人财产,出典人要求回赎时的处理意见。
来文所举第二种情况,即关于出典物为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意见,即:应承认承典人对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不应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公有;如该项房地产为国家急切需用的时候,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我们认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依法加以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来文所提会馆的房地产,普通会馆似非属于封建性的房地产,并请你们考虑。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为解决对局属高等院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权限过于集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以及分配中的平均
主义等弊端,现根据教育部(88)教办字44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扩大院校自主权的意见,以利发挥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更好的为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
1.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按规划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人数在本专业招生数的10%以内,报局备案。超过10%应报局批准。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学校需编制委托培养招
生计划,报局汇总,由局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后纳入高等院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费,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2.学校在保证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学制的条件下,有权对现有专业进行改造,有权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自选教材和处理其他教学业务。
3.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开办以知识更新,提高专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师资教学水平的专业培训班,培训班计划报局备案。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每年有50%的毕业生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分配。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5.学校在局下达职工人数控制指标和经费之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包括研究所、室)设置和人员调配、聘用、奖惩。
学校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6.学校应有计划的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3~5年内修满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待国家颁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后,再按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7.学校承担国家和局下达的科研任务,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权对在科学研究和教育研究方面做出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
8.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包干的精神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9.学校的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之外,其余部分的60%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上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岗位津贴等。
10.以上各项,随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如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



198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