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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

时间:2024-07-21 23:4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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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差价补偿法律辩析

 王德山 姜晓琳

内容提要: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起从开发商即出卖人转移至购房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关键词:买卖合同 降价 补偿差额

近期,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促销,纷纷降价销售商品房。而同一楼盘在降价前已购买房屋的部分购房人因房价下降便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补偿差价”。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补偿降价前后的差额,在合同法上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即变更合同价格条款。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商品房贬值或者开发商降价销售期开发的商品房不是购房人退房或者要求补偿的法定事由。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合同效力均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购房人不得以房价下跌为由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商品房降价前后的差额。
二、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降价差额
房地产开发商降价销售楼房,之前已购房屋的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补偿降价前后的差额,在合同法上属于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即价格条款)。但是,除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事由外,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购房人以开发商降价销售,使得自己已购房屋贬值为由而要求补偿降价差额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有权拒绝该要求。理由是:
第一,普通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普通商品房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商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其中包括房屋买卖价格。同时,开发商开发的普通商品房有权自主决定销售价格,购房人无权因开发商降价销售而要求补偿前后价格差额。
第二,任何交易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商品的价格随时存在涨跌的可能,其中包括房屋买卖。房屋价格的涨落、价值的升贬是买卖双方面临的一种商业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房屋贬值的风险随合同的生效即由卖方而转移至买方。
第三,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补偿降价前后的差额,在合同法上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即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有明确规定,关于合同的变更有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两种情形。其一,《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变更或撤销,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不由当事人决定。由此可见,开发商降价销售房屋不是合同价款条款变更的法定条件。换句话说,开发商没有法定义务补偿降价差额补偿。其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具体到降价差额补偿问题,购房人与开发商可以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此点将在下面论述。
综上,除开发商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三、开发商补偿房价差额的特殊情形
开发商虽无法定义务补偿降价差额,但在下列情形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与经济补偿:
(一)房屋买卖合同特别约定
购房人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当中特别约定,开发商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如果同一楼盘的房价下降,给与购房人以差价补偿。那么,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降价销售约定的楼盘,开发商属于违约,购房人因此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差价补偿。当然,对此约定,购房人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开发商玩弄文字游戏。
(二)开发商单方承诺
除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无论是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如果开发商对差价补偿有单方承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履行对购房人的承诺,购房人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承诺给予补偿。该种承诺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开发商承诺在合同订立后在一定期限内,同一楼盘不降价销售的,或者保证所购房屋具有保值或升值空间;第二,开发商承诺在合同订立后在一定期限内,同一楼盘不降价销售的,否则,即给购房人差价补偿。前者是仅承诺不降价销售,而后一种承诺是不但承诺不降价销售,而且明确承诺给予差价补偿。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如果合同订立后,开发商降价销售约定范围内楼盘的,购房人都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给与差价补偿。
针对上述开发商单方承诺的情形,第一,购房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开发商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合同订立对此作出过承诺;第二,开发商的承诺须明确具体。某些开发商所作承诺实际上可能是“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兑现,或者因含义不清而可以作出多种解释。如“2009年12月31日前,如果本项目同等单位减价,即可获得相应价格差额馈赠的权利。” “可获得相应价格差额馈赠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而在法律上讲,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开发商到时有权对购房人不补差额。另外,“馈赠”的前提条件“本项目同等单位降价”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到底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届满前该项目的一手房降价、还是二手房降价,是同户型、同总价、同单价,还是其它情形,均不确定。一方面,假若此次促销活动中房子全部售完,则此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业主不可能有差价补;另一方面,因为小区的每一套房子都是独一无二的,届时业主即使发现房屋贬值,也可能发现自己很难举出参照物。 因此,开发商对购房人所购房屋的保值承诺或降价补偿的承诺必须明确具体,含义清晰,购房人才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买卖双方协议补偿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对降价前已购房人进行差价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该义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当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变更和解除。开发商与购房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协议变更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协议一旦达成,开发商即有义务履行该协议,购房人也有权利要求开发商依据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当然,该种补偿义务是买卖双方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在协议没有达成前,购房人无权单方要求开发商给予差价补偿。
因开发商违约,如逾期交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一房二卖等,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则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适用有关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总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起从开发商即出卖人转移至购房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至于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约定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但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故不存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差价补偿问题。
(注:原文发表在《商业时代》2009年第19期)

作 者:
王德山:男,1962年生,汉族,副教授,河南人。
单 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姜晓琳,女,1983年8月生,汉族,山东日照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村路口121号 邮 编: 100070
电 话:(010)83952248(办),13701207656
电子邮箱:wdsh368@sohu.com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份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份案由
  笫四部分 适用将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份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井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约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份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赂偿纠纷
  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黯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份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撒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诸撒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撒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撒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撒销件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柙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