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用于公益性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家发行的债券;
(六)投资政府建设项目的社会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筹集、分配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城投中心、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未列入或需增加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应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或增加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因变更设计需增加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增加5%以内的,由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预算增加5%以上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经竣工验收和投资评审后再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作为项目招标依据。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委托市审计部门评审,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加强和改进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管理。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应遵循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融资主体,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融资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投中心等单位对年度融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综合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融资主体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制定具体融资方案,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融资主体原则上不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偿债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融资还本付息。偿债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经市政府批准,可调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偿债资金和融资资金。各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归集进入资金专户。项目业主单位也要开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资金整合、归口管理。中央和省补助、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归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每月10日前应向市财政部门及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市财政部门按月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依照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不低于50%、不高于70%的比例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应控制在70%以内,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合同中补充“工程结算款项待市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向融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制度。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活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成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小组,对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资产配置和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绩效和风险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实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确保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家储备糖的数量、质量,使国家储备糖的更新业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意见,我部特制定《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商品,其动用权属国务院。
第三条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储备糖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审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具体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更新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糖商品易吸湿、溶化、结块、变色、变味和卫生要求高的特点,储备糖应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更新时应本着保持储备总量、确保安全、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先进先出和问题较多不宜继续储存的部分先出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储备糖的更新出库
1、各储存仓库和代储单位要按照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糖的保管养护工作,根据储备糖保管养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2、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反映的国家储备糖状况,对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储存合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更新出库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批准,及时安排出库,办理有关手续,避免造成损失。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提货仓库或留次出好。
第六条 国家储备糖的入库
1、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更新出库的数量及时组织入库。
2、更新入库的食糖必须符合国家储备糖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有关代储单位和储存仓库要按照储存保管合同条款和更新入库通知,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严把入库质量。
4、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在具体安排更新储备糖的入库时,要本着管理水平高、仓库条件好、费用水平低、交通方便的原则选用仓库。
(1)入库时发生的途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损耗率报耗(库内交货的除外)。
(2)更新出库时发生的库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损耗率报耗。对由于代储单位、储存仓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出库时视损失程度相应核减或免除库耗,同时查明责任,按合同有关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纪 律
第七条 《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的重要补充,是维护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样具有纪律约束作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擅自行事,违者以违纪论处。对直接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