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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时间:2024-05-18 15:0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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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2005年7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野炊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六)修建墓地和埋藏骨灰;

  (七)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由市或者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在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开矿、采石、采水等地下作业,不得危及文物本体的安全。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

  第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进行文物调查。

  下列范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必须配合进行考古勘探: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十三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向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考古勘探。

  市文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勘探意见书后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启动考古勘探、发掘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发现地下文物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考古发掘发现地下遗迹需要原址保护必须停止该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2000~2001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2000~2001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本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2000--2001年度课题招标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2000--2001年度课题招标指南》的规定执行。

二、本期招标的课题研究范围请参考《中医药基础研究发展提纲》、《中医临床研究发展提纲》自行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课题研究方案设计请参考《中医临床研究方法指南》。

三、申请课题项目请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全文打印3份(盖章、签名)、下册打印10份分别装订成册,并使用《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录入计算机软盘。

四、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本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请课题项目审查,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我局科技教育司。申请课题数请按照所附限额数执行。

五、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1999年11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课题项目每项需交纳评审费100元。评审费统一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本局直属单位在申报期内由银行转帐汇付,并注明“2000--2001年中医药科研基金评审费”。开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关东店分理处;帐号: 144074-77。

七、申请临床研究类、开发研究类课题的请与我局科技教育司应用研究处林超岱、周杰联系,电话: 010-65952242;申请基础研究类课题的请与我局科技教育司基础研究处赵明联系,电话: 010-6591497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邮政编码:100026;科技教育司传真: 010-65930673。

附件: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 2000-2001年度课题招标指南》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书》(上册1份、下册3份)

3、申请重点、普通、民族医药课题限额表

4、推荐专利查新检索单位一览表

5、推荐中医药信息查新检索单位一览表

6、《中医临床研究方法指南》

7、《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操作快速指南

8、《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光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医药 科研 课题 招标 通知

抄送:本局局领导。

校对:林超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3:申请重点、普通、民族医药课题限额表

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97-98年度立项数
上限(项)

北京中医管理局
13
55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2

天津市卫生局
6
24

天津市医药总公司
2

河北省中医管理局
3
12

河北省医药总公司
2

山西省卫生厅
10

山西省医药总公司
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3
12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总公司
2

辽宁省卫生厅
7
28

辽宁省医药管理局
2

吉林省中医管理局
8
40

吉林省医药管理局
2

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3
20

黑龙江省医药总公司
2

上海市卫生局
20
70

上海市医药管理局
1
4

江苏省中医管理局
7
40

江苏省医药管理局
2

浙江省中医管理局
11
45

浙江省医药总公司
2
8

安徽省中医管理局
3
12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2

福建省卫生厅
1
10

福建省医药总公司
2

江西省卫生厅
10

江西省医药管理局
2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4
25

山东省医药总公司
2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15

河南省医药管理局
2

湖北省卫生厅
1
15

湖北省医药管理局
1
3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5
25

湖南省医药管理局
2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6
25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
1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3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总公司
2

海南省卫生厅
6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
2

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6
40

四川省医药管理局
2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1
10

重庆市医药管理局
2

贵州省中医管理局
1
10

贵州省医药管理局
2

云南省卫生厅
1
10

云南省医药管理局
2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2
10

西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2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10

陕西省医药管理局
2

甘肃省卫生厅
8

甘肃省医药总公司
2

青海省卫生厅
2
10

青海省医药管理局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管理局
1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2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总公司
1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
97-98年度立项数
上限(项)

中国中医研究院
31
100

北京中医药大学
16
50

广州中医药大学
28
80

合计
203
943


附件4:推荐专利查新检索单位一览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一批可承担对推荐

国家发明奖的项目进行查新的单位:

1、公开成果查新单位

(1)中国专利局信息中心检索咨询处
(2)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4)机械工业部科技信息研究院
(5)冶金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6)中国农科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
(7)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技术情报中心
(8)地质矿产部信息研究所
(9)中国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10)煤炭部科技信息研究所
(11)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12)天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13)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
(14)辽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15)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16)四川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17)陕西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2、专用成果查新单位

(1)军事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
(2)公安部科技情报研究所
(3)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情报处
(4)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5)航空航天工业部三院三0一所
(6)航空航天工业部七0七所
(7)上海航天局八0七所
(8)航空航天工业部贵州情报所
(9)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科技情报研究所
(10)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二一0所
(11)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二0四所
(12)华东工学院科研处情报室
(13)中国船舶研究院科技情报所
(14)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15)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情报所
(16)华中工学院图书馆
(17)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查新咨询部
(18)总参防化院科技情报资料处
(19)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20)总参五十八所

附件5:推荐中医药信息查新检索单位一览表

1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2、福建中医学院
3、南京中医药大学
4、湖北中医学院
5、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6、广州中医药大学
7、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8、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辽宁中医学院
11、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情报研究所
12、北京中医药大学
13、上海中医药大学
14、成都中医药大学
15、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16、江西省中医药研究所
17、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
18、重庆市中药研究院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4日 财库[2003]98号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在2003年9月15日前,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资金支付日期、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摘要、本月支用额度、本月增加额度、本月未支用额度、本月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本月下达额度、本月支用额度、本年累计下达额度、本年累计支用额度、本年未支用额度、本年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二、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代理银行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三、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编号的填写问题。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必须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号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办理。
请各试点部门和各代理银行务必重视上述基础工作,在30天内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试点单位和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