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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3:1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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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9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的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黄山新城区的如下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被征地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0元;
  (二)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10%(即集体留存部分的10%);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四)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30%;
  (五)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给予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资金,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一次性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员缴纳和其所在村委会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被征地土地补偿费10%部分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收缴,按月解缴财政专户;
  (三)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划入及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财政专户。
  第六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分档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
  (二)用于支付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核拨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和每月领取养老金人数及金额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月份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初核拨到市社会保险局支出专户,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每年初编报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收支计划执行;
  (三)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业务管理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
  (四)市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新规定。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2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居住、工商业、旅游业的公共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设立和对外履约由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外经委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经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按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批程序,向市外经委提出书面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建委申报开发公司资格等级证书。

(三)自接到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技术资质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中外方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投入。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经营房地产业,对土地的使用权,按照《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土地经营房地产的,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或批租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年度制定房地产生产经营计划,报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委、建委备案,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房地产生产经营统计表,报市外经委、建委和统计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转让、租赁、赠与、继承。

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其价格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买卖房屋,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备案;

(二)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由买方持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立契审核手续。

(三)买卖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在三十天内,持交易契纸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及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在本市购买、租用房屋或使用土地,用于其驻武汉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向市房地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人就其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和合同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章 财务、税收、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应附送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帐报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和缴交土地使用费,并可以按我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和市房地局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房地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可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南昌市打造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核心增长极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目标,现提出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将南昌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南昌的有效途径;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主要渠道;作为扩大内部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设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2%。各县区、开发区、有关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市“十二五”节能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以及与市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201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考核的要求,对2012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市评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的战略,逐步构建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发展格局。经开区、高新区、小蓝工业园区要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城镇化,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要通过完善功能、加强配套、政策叠加、创新机制等措施,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先导区和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使之成为南昌工业发展的新空间、新亮点;要结合旧城改造,使老城区的企业进一步“退城进郊”、“退城进园”。通过优化工业空间布局,使我市主体功能区更明确、更完善;工业生产更集中,居民生活区环境更优美。

  (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以高能效标准建设新生产能力”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要切实强化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产业过剩行业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坚决遏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快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加大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提升新上项目能效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退出机制,把新增产能布局与落后产能淘汰结合起来,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把技术进步作为降低工业发展能源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关键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高压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先进内燃机等关键性节能新技术、新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非重点用能行业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制订电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空调机组、机床等工业终端用能设备改造方案,通过节能设备租赁、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力度实施在用落后用能设备的更新淘汰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工业化、信息化结合的特点和优势,实施“数字能源”建设工程,全面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强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应用在线仿真管控技术加强水泥、钢铁、电力等重点用能行业改造。加快实施绿色IT发展战略,推进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节能通信网络、低功耗OPU等建设。

  (五)强化企业节能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能耗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能耗对标达标。完善企业能耗计量设施和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岗位配备,推进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搞好对能源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六)构建新型工业体系。要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编制工业绿色发展指数,引导各县区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的粗放发展向注重效率、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转变。要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加快推进“两型”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探索重点行业、重点园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着力从核心技术突破、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培育等方面下功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服务发展,支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

  (七)完善节能政策机制。结合新修订的节能法,对我市已有的节能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建立节能监察、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类地方性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县级节能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的发展,强化政府引导力;继续实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执行力;推行能效“领跑者”标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出台奖励规定,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提升政府推动力;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通过价格信号改变企业能源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强化政府调控力。

  (八)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年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县也要选择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日常节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

  (九)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和地球一小时等主题活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商品过度包装,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