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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6:4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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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深入开展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三率”,我部将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到田作为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现将《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开展“普及行动”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和企业等方面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服务指导,加大宣传培训,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将具体实施方案、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6月15日、12月5日之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100125,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黄辉(种植业管理司耕肥处,电话:010-59191834,传真:59193347,电子邮件:cetushifei@agri.gov.cn);孙钊(全国农技中心,电话:010-59194535,传真:59194534,电子邮件:sunzhao@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2010年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第六年。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切实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到田,进一步扩大企业按方供肥、农民按方施肥覆盖范围,我部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为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施用配方肥到田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以全程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切入点,以培训宣传、示范展示为手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采取以点带面、整村推进方式,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覆盖率、到位率,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组织发动10万名专家和技术人员,采取面对面培训、建立“一村一站、一户一卡”、树立配方信息公示牌、创建示范区、配肥站建设、配方肥连锁经营配送等有效推广模式,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免费为1.6亿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到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

  (一)扩展技术覆盖面。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5年、2006年、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达到全县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90%、80%和60%以上,一年一熟地区力争基本覆盖全县域耕地;2008年、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分别达到40%以上和20%以上。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个性化服务,服务到位率达到80%以上。

  (二)增加配方肥施用量。全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配方肥施用量占化肥施用量的比例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占化肥施用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30%以上。

  (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采取专家包片负责和整村建设的办法,大力推进村级示范方(片、区)建设,以村为单位设立一个20-100亩村级示范方。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6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3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9年项目县1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在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建成万亩示范片。

  (四)提高技术普及率。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70%以上村要将测土信息和施肥方案上墙展示;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要达到50%以上,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要达到30%以上。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包片技术人员要集中组织村民,解读上墙配方肥信息,面对面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五)提升服务能力。每省区市要举办2-3期以基层农技人员和肥料经销商为对象的肥料配方师的培训班,做到每个项目县拥有1-2名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肥料配方师,每个村至少培养1名测土配方施肥科技示范户。

  三、重点工作

  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强化“示范片”到村。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组织实施,以县为单元,制定村级示范片建设规划,确定示范区建设范围,合理布局示范地点,细化示范片建设内容,安排建设计划。建成的村级示范片要做到“四有”,即:有包片指导专家、有科技示范户、有示范对比田、有醒目标示牌,其中标牌要明确标明施肥结构、施肥数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式。

  (二)狠抓“配方肥”下地。各级农业部门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时,针对当季作物,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信息简报及时发布测土施肥配方信息。省级农业部门要打破县域界线,按照优势农作物区域布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制定的肥料配方进行综合汇总,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的“大配方”,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按“大配方”生产供应大配方肥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针对“大配方”肥料,为农民发放“小调整”施肥建议卡,并指导农民按方施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基层配方肥供应服务网络,探索经销服务方式和运行机制,推动配方肥统配统供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以肥料配方师为主体的农技人员与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着手开展农技人员团队式挂牌服务试点工作。

  (三)实施“培训班”进田。加强农民田间实地培训,通过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和开展田间巡回指导,根据农民需求,突出田间实际操作技能和肥水管理技术培训,开展现场指导服务,让农民易学易懂易操作。同时,加强对肥料经销商、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形成肥料企业积极参与生产配方肥、经销商愿意经销配方肥、农民认识和使用配方肥的局面。

  (四)推进“建议卡”上墙。在肥料经销网点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积极推进测土信息、配方施肥方案上墙,方便、简捷、有效地让农民了解掌握科学施肥知识,直接“按方”购肥、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设置电脑触摸屏、配方师坐堂门诊等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形式。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培训,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各地可试点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标识,免费为认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使用,进行公益性宣传,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对配方肥认可,并接受使用。

  (六)开展“示范县”创建。各省(区、市)要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创建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创建目标,采取考评、推优、树牌、表扬等方式,建立一批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要把拓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配方肥施用比例、示范区建设、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民乐于接受的有效推广模式和工作机制,逐步将示范效果较好的巩固项目县创建成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示范县。

  四、工作分工

  按照“部级把方向,省级创机制,地县级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农业部门职责分工,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机制。

  (一)农业部。研究确定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发布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性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组织实施情况。

  (二)省级农业部门。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有效工作机制,创新推广方式,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指导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部门。细化落实“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行政、推广、科研、教学、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稳步推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

  五、农业部活动安排

  (一)举办启动仪式。我部计划于3月份举办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启动仪式,动员各地开展“普及行动”,安排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在春耕、秋播季节,组织我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采取分片包干办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深入田间,会同当地技术人员广泛开展针对农民施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根据各地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组织专家制定并发布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制定发布适宜本地区的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四)开展效果评价活动。组织开展粮棉油糖果菜茶等农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调查与评价工作,汇总分析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取得的成效、好的技术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五)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观摩考察测土配方施肥示范现场,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同时,集中宣传展示五年来测土配方施肥取得的成效。

  (六)举办技术培训。通过举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数据管理培训班,解决数据处理、应用和管理问题,加快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形成的大量数据和技术成果分析汇总进程,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七)开展技术援藏。根据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巡回指导活动。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省市继续对口支持西藏做好取土测土、田间肥效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和施肥指标体系建立等基础性工作。

  (八)交流配方肥生产供应经验。结合全国肥料“双交会”,发布全国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供应的典型经验,加强农技推广部门与企业的对接,促进配方肥生产与应用。

  (九)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规范实施。对2006-2007年项目县进行部级抽查验收,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

  (十)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春、秋两个关键时节,组织开展以“大地之春”和“金色之秋”为主题的测土配方施肥集中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非常关心,我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十分重视,将测土配方施肥作为2010年农业部为农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防止思想松懈,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充实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强化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利用多方资源,充分调动教学、科研、推广、企业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扎实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开展分类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年度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特点,开展分类指导,细化目标任务。要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开展分类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施肥水平,使农民能够根据土壤类型、肥力水平和目标产量基本掌握合理的施肥数量、施肥比例、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三)强化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各项活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层层组织督导检查。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考评机制,搞好活动考核。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
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州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德宏州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进行捐资的行为,并对其捐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以至促成捐资等职责的中间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设立“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捐资项目引荐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引进项目的引荐人。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以实际到位的捐资额的8%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第五条 引荐捐资者对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进行捐助的,依照以上奖励标准,其奖金待捐资者的捐助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德宏州禁毒和艾滋病工作资金引荐奖励确认,引荐人的引荐登记及奖金发放工作由德宏州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引荐人取得的奖金,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德宏州财政局从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引荐人对德宏州财政局的确认和计奖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中村”综合改革被征地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首府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中村”中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依法批准农转非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简称“农转非人员”),不包括16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城中村”综合改革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城中村”综合改造中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指导“城中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建设、财政、国土、农业、房产、公安、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规定。各城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完善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时,应当按比例提留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六条 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七条 在“城中村”撤村建居的同时,成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农转非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每一位农转非人员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农转非人员自主创办民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同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18%。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应当从办理农转非当月起,以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村集体或村(居)委会统一为所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农转非人员,从办理农转非当月起,由村集体按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转非人员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未满46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划入;男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4%划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部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大额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须同时按本规定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村集体或村(居)委会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实行全员参保。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在医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中断缴费者,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续保时须按办理续保时规定的缴费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市政府、城区政府分别按50%的比例,从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农转非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城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也可以由村集体和个人商定具体的承担比例。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村集体负担。村集体支付有困难的,由城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城中村”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经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