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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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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积极创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经研室、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收入及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相关指标分别由市经委、发改委、人口委、国土局、环保局、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查,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由各单位根据与省有关部门衔接情况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先提出草案,在当年1月18日前以文字表格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然后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施项目,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代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县区政府(园区)目标管理考核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节能降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财政收入等12项内容,分别考核,分别排序。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实行千分制。
(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总分10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500分。根据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7项,满分400分。其中:依法行政40分;廉政建设40分;政务(办事)公开40分;工作落实50分;工作创新40分;民主政治50分;安全生产40分;效能建设 100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0分。
(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分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和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两类进行排序。招商引资部门有: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西区管委会、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乡镇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外事办、对外联络处、产业园、驻京办、华南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深办)、华东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沪办)、驻兰办。其余为非招商引资部门。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务(办事)公开、安全生产、效能建设分别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考核计分;工作落实主要考核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及政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按时办结并报送结果的得满分,超时办结或不及时报送结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无新的亮点和新的突破。民主政治主要考核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意识、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或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进行现场办理或未提交办结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未予落实或重视不够的,分别扣减得分。
  (三)领导评议计分: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工作情况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加分和减分:市直招商引资部门招商引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落实投资50分,项目前期工作30分(包括项目考察、联系、推介、洽谈、签约等),超额完成任务按比例加分,每超额10%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的加50分,引进世界500强的加100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每减少10%,相应减10分。引资成效低于目标50%的,且扣分达到20分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扣分达到30分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部门负责人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并扣发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的50%。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有招商引资实效的,每引资50万元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或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优秀等次予以奖励,不占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优秀等次指标(但不重复奖励)。中央、省在银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管理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众团体有招商实效、引资超过500万元的,参照本办法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有突出贡献(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奖励。
(五)凡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单项目标未完成的,该项目按50%计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
  (二)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目标落实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三)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情况。
(四)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办事)公开的情况。
  (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工作创新、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统计和考核结果的汇总。
(六)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民主政治建设情况。
(七)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八)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九)市经委、市人口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分别负责提供节能降耗、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消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按照12项考核内容,分项排序(西区管委会、产业园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两项考核排序)。各县区(园区)都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3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每年考核1次,3年综合考核取前3名奖励1次,依次分别奖励18万元、8万元、4万元)。有1—3个县区(园区)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2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未完成目标的县区(园区)不得奖。
第十二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差”三个等次。按照招商引资部门、非招商引资部门分别排序。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8位和在非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12位的市直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为“差”,其余为“较好”。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为“优秀”位次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2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对连续2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4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名较上年位次前移6位以上(含6位)的单位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预留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预算内经费的30%作为奖励机动经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奖惩意见(奖惩办法另行制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增加奖励经费,完成差的从预留的经费中扣减其办公经费。市财政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今后,市财政不再追加预算外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视其情况也可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进行组织调整。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考核为“差”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市政府将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调整其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节能降耗、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36号

1994-06-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发(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解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国务院决定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现将煤炭调整税率后的征税及退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销售的煤炭,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考虑到煤炭调整税率的通知,一些地方收到较晚,部分纳税人在5月份仍按17%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在5月份销售的煤炭,如已按17%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6月1日起,纳税人不论销售煤炭还是结算以前月份已售出煤炭的货款(尚未开出专用发票部分),均不得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收到6月1日以后开出17%税率的专用发票,应要求销货方予以更换,否则,不予扣除。
  三、为了简化手续,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不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四、多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多征税款=——————×17%-——————×13%        1+17%       1+13%           销售额×(1+17%)            或=销售额×17%-—————————×13%              1+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原则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原因如何,承包方都负有维修的义务,但是对于质量责任的承担,应当查明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即维修费用。
2008年6月16日,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6月29日,鸿维公司以长城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地下室和主体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按照监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复,同时屡屡出现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等为由,向长城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申请对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缺陷的整改修复方案、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结论为:“被测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与发展。裂缝应进行处理以满足结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请有相关资质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又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工程修复造价440763.5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长城公司辩称造成地下室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相符,故对长城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为: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同时该鉴定报告载明:对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钢筋距离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抽检的板厚满足设计要求;对地下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基础承载力等均满足规范要求。可见,地下室裂缝的产生原因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的,长城公司辩称地下室质量问题系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长城公司称双方就工程修复与费用承担问题已达成协议,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长城公司承担地下室修复损失338717元并未不当。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有关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作了约定,承包范围内合同包干总价为2388万元。2008年8月8日双方就有关上述合同未约定事项签订了《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6月29日,鸿维公司以长城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地下室和主体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按照监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复,同时屡屡出现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等为由,向长城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1、立即解除贵司与我司签订的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一切相关协议。2、请于收到本通知之后立即撤走贵司安排在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地的所有工作人员。3、请贵司尽快派人按《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约定与我司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长城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收函后,于2009年7月2日向鸿维公司回函,回函写明:“贵公司应尽速与我公司结清所有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在此前提下,我公司愿意解除双方签订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否则,我公司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因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2009年7月3日凌晨五时许,鸿维公司召集人员强行进驻长城公司施工工地,将长城公司门卫值班人员清出工地外,同时开来重型铲车拦在工地大门口,长城公司随即报警并向市建管部门汇报了工地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态得到控制,但鸿维公司继续锁住工地大门。次日,鸿维公司就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施工现场内存放的机械设备现状以及63#、65#、66#、69#四幢高层的外立面工程形象向黄山市恒平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事经该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协调未果。长城公司遂于2009年8月以要求排除妨碍为由诉讼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长城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鸿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打开被封锁的大门、撤离封锁大门人员;恢复原状,将工地继续交由长城公司管理及进行财产清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就有关工地内的施工设备等情况,请公证机关于2009年10月30日召集双方进行了照片记录公证。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长城公司、鸿维公司均表示,鉴于目前情况,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该院作出(2009)屯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驳回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申请对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缺陷的整改修复方案、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结论为:“被测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与发展。裂缝应进行处理以满足结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请有相关资质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又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工程修复造价440763.51元。长城公司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两份报告本身无异议,只是认为造成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长城公司不应担责。鸿维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与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修复方案及费用的《地下室裂缝处理施工协议》,证明鸿维公司为修复地下室缺陷,实际花去修复费用338717元。长城公司的质证认为:该方案是鸿维公司单方提出、委托、修复,不予认可;
  另查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鸿维公司诉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鸿维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长城公司返还鸿维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4.8646万元。此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2010年3月,鸿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项目地下室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判令长城公司赔偿相应整改费用;2、判令长城公司赔付违约金460.05911万元;3、判令长城公司移交其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档案;4、本案诉讼费用由长城公司承担。鸿维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撤回上述第二项“判令长城公司赔偿违约金460.05911万元”的诉讼请求(保留该项诉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双方又就有关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一)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后又经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工程修复造价为440763.51元。但在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与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修复方案及费用的《地下室裂缝处理施工协议》,证明鸿维公司为修复地下室缺陷,实际花去修复费用338717元。所以,关于涉案地下室修复的损失费用应按实际支出338717元认定为宜。长城公司辩称造成地下室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相符,故对长城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城公司应向鸿维公司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三)鸿维公司已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长城公司赔付违约金460.05911万元”(保留诉权)。经审查,鸿维公司起诉主张中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其重要依据是安徽省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皖中信鉴字(2009)228号鉴定报告,该报告系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鸿维公司诉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而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所以关于本案违约金部分的诉请只能另行解决。鸿维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城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鸿维公司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程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修复整改费用人民币338717元;二、长城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鸿维公司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程长城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76元、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鉴定费60000元、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鉴定费50000元,共计116380.76元(均由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由长城公司负担。鸿维公司共预交案件受理费43647元,多预交的37266.24元先退还鸿维公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辩诉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2、长城公司应否交付相关施工资料。
  (一)关于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为: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同时该鉴定报告载明:对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钢筋距离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抽检的板厚满足设计要求;对地下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基础承载力等均满足规范要求。可见,地下室裂缝的产生原因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的,长城公司辩称地下室质量问题系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长城公司称双方就工程修复与费用承担问题已达成协议,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长城公司承担地下室修复损失338717元并未不当。
  (二)关于长城公司应否交付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长城公司向鸿维公司移交该项目所有已施工部分的竣工图纸、技术档案及竣工资料。涉案《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长城公司应向鸿维公司移交已完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长城公司辩称的施工现场被鸿维公司强行清场,所有施工资料被鸿维公司控制之中,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令长城公司向鸿维公司移交已完工程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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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