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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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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09)2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储备、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市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三)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清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备局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备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局将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清府〔2006〕112号)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抵押融资。经市政府批准后,储备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 纳入储备用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19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将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六大以来,财产保险业整体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局面,行业发展规模、发展质量、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内控管理、经营合规性、诚信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的协调统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全保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二、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重点

  (一)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2008年现场监管工作,将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采取保监会统一组织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和各保监局自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保监会将以交强险为重点,围绕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选择重点公司,对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承保理赔管理、信息系统管控、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资金管理等进行系统深入检查,促进交强险规范经营。

  此外,各保监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要对近2年实施过现场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监管,核查整改情况。

  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违规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公司要加大惩处力度。要切实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未决赔款估损偏差与不利发展的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审慎科学地经营。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以交强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重点,强化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监管。一是推动道路快速处理试点,对无责赔付、小额财产赔付和人伤赔付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索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推动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以机动车辆保险为契入点,建立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立案率、结案率、赔付时效、结案周期、投诉率等定量指标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服务流程规范、信息化手段管控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评价结果在行业内通报。以此促进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改善行业社会形象;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欺瞒、误导和惜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督促相关公司规范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3、试行《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分类监管。保监会将下发并试行《办法》,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指标、合规经营、准备金评估、财务管理、再保险管理、信息化管控、市场行为等方面,全面系统梳理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点和重点管控环节,加强风险动态预警监测。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系统综合评价,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同时推动产险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控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4、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5、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三)继续推进和完善行业基础制度建设

  推动和指导行业研究制定再保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非寿险投资性产品准备金管理办法,规范准备金评估;推动建立行业车险风险数据平台,研究制定车险纯损失率和费用率等行业指标;对已颁布实施的12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和道路、地铁、楼宇、电厂4个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的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监管规定的情况开展调研,加强行业数据积累,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继续推动和指导行业抓紧制定颁布石化、芯片、港口等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

  三、几点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好字优先,实现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的协调统一,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目标,也是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做好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各司其职、各担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别是保险公司要实施有效的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加强自律规范。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切实提高内控执行力,提升服务品质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高数据质量和内控执行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到数据管理的大集中,将各类经营数据集中于总公司,业务、财务和再保险信息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实时互动。目前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信息系统的整合、开发和建设。

  二是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提升内控执行力。各公司要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及数据真实性管理,特别是对费率执行、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理赔管理质量、资金管控等,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根本加以防范;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下面各级机构,要一级管得住一级,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于各公司的内控执行力层层递减的状况。

  三是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管理,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各保险公司要围绕《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实施,加强理赔管理,健全完善理赔服务体系,规范理赔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对分支机构理赔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要创新理赔服务模式,以交强险为重点,推行道路快速处理,对无责赔付、小额财产赔付和人伤赔付等,最大限度减少索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尤其要做到理赔快捷、及时、足额。

  四是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各公司要建设昂扬进取、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应特别注重保险业的社会效益,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以价格为主的竞争,着力于加强体现企业文化内涵的品牌宣传,提高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应对能力,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保监局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着力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行为、经营数据真实性监管;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结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实施,引导和督促辖区内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落实车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创新服务模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信访投诉查处力度,对欺诈、误导和理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加大社会宣传,加强社会监督,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