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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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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莱政发[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莱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敬业、务实、清廉、一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开拓创新,争创一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事务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规定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信息报送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二十八、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重大复杂事项,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二十九、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特别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市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催办,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决定落到实处。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五、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长汇报并经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发纪要,确需要发的,要按行文程序办理;属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从严控制会议时间。副市长召开的会议,除分管部门外,一般不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莱芜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五十二、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五十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四、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及人事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区区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莱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中有关中小学健康教育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中有关中小学健康教育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工作,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按照教基〔1998〕1号文件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的课时仍执行《实施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教基〔1994〕14号),即在科技文化活动课时中每周安排0.5课时用于健康教育。
2、中小学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的基础工作,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3、有关健康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应按照教基〔1998〕1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从小建立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4、考查学校健康教育的质量应以全校学生的卫生习惯、行为的养成为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学生个人不实行统一的卷面知识考试。
5、鉴于健康教育将按照《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进行整体改革,在新的课程方案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编写新的学生用健康教育教材。
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改革出发,对健康教育如何适应素质教育的发展及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手段、重点等进行深入研究。



1998年4月21日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