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22:5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5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商住楼、综合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领取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二、市城区范围内凡需命名的新地名,须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代表意见后按程序确定正式名称。重大地名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
四、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可由当地政府解决,也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对公共地名名称,可采取有偿命名的方式,经评估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冠名权来筹措资金。
(二)根据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识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通过路名广告载体招商筹措资金。
(三)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解决。
(四)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其制作、安装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后,由其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识设置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0月29日)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黄赤东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二、任命杨金琪、蒋志培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三、任命沈亮、刘竹梅(女)、于晓白(女)、付金联(女)、周帆、于振安、高豫武(女)、罗少华、董文濮、薛京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张红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李海伟、郎玉兰(女)、刘雅清(女)、赵凤祥、刘旭红(女)、张文仓、潘君(女)、杨志宏、郝巍、魏夫俊、金其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 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须获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审查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对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发放《合格证》。
三、数字电影母版是指影片后期制作完成、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据文件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符合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是指对数字电影母版的影像和声音数据进行压缩、编码、打包、加密等技术处理后,用于影院放映或流动放映的数据文件。
四、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应由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数字电影母版进行审查。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审查,并回复审查意见。对符合《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相应规定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影院放映”《合格证》。对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流动放映”《合格证》。
五、《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其中,“影院放映”《合格证》影像为黑底白字,“流动放映”《合格证》影像为绿底白字。
六、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作为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志,接在影片片尾的“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七、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技术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参照数字高清磁带的价格实行一次性有偿收缴,并交由中国电影资料馆存档。
八、对用于流动放映系统放映的数字电影片,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应按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013-2007)的规定制作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并经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或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鉴定后,方可发行放映。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广电总局电影局。
附件:《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