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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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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24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31日



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
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国企改革任务,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需要,成立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督导组。现制定督导组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督促检查国企改革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督导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否宣传到位,为广大职工所充分认识与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二)企业改革进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全市年初下达的企业改革计划,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未达到改革计划进度的企业,逐户会诊、找准症结、强力推进,限时完成改革任务;对于正在积极实施改革的企业,要督促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协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帮助抓好收尾工作。要切实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责任制,对于改革领导机构不健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晰、执行改革计划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企业改革的规范化程度。要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与各项政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的实际,认真检查企业在改革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对处于改革准备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企业资产、人员、债务等基础情况是否清楚,改制取向及改制预案的制定是否正确和符合实际等;对处于改革启动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提交审核的文件是否全面,改制模式是否清晰;对正在实施改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改制方案落实情况、产权交易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及企业在改制进程中的稳定状况等;对处于收尾阶段的改制企业,要重点检查原企业终结程序和新企业运营情况等。

  (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环境的检查,了解掌握劳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教育、卫生、公安、国资等综合部门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事宜可现场处理解决,不必层层上报。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为督导组工作开“绿色通道”;对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充分发挥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克服“等靠要”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督导组的组成

  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督导组工作由史文清、王颖、方存忠同志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划分为八个督导小组(督导组成员、联络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督导一组由史文清、许桂芝同志任组长,王莉、朱海、杨学春、赵洪波、高大伟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杨晓新、张博、常玉春)。负责市粮食局、市房产住宅局、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投资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哈建工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二组由王颖同志任组长,老孝国、曲磊、何小菲、胡淑芳、席长青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黄湘倚、盛祥君)。负责哈进出口集团、市城投集团、哈开发区、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三组由方存忠同志任组长,王璞、吕玲义、孙青林、张晓宁、滕茂行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许耀才、陈立刚)。负责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延寿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四组由朴逸同志任组长,于沐琳、石永明、张晓侠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李岩、程向红)。负责市教育局、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宾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五组由淳于永菊、张振藩同志任组长,吕桂华、刘传新、张天波、梁三基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张宇星、张索明)。负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的督导工作。

  督导六组由王华放、杨亚光同志任组长,王英波、刘晓东、周絮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于波、田玲璐)。负责巴彦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七组由王大伟同志任组长,冯德让、严玉平、徐淑芳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孙家平、彭秀琦)。负责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哈渔业集团、市牧业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八组由聂云凌同志任组长,边洪霄、李成栋、俞滨洋、徐松丹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栾永刚、韩旭明)。负责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的督导工作。

  综合督导组由丛国章同志任组长,冯德让、朱海、孙克非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陈永昕、徐志越)。负责沟通协调与综合材料的起草、把关等工作。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担负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时间安排

  督导组自2005年8月起开展工作。8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从8月2日起用一周左右时间分小组进行集中调研。各督导小组每月至少保证2次集中督导,日常督导工作自行安排。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调查,目前各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方面执行不尽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明确。同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免费提供某些法律服务等原因,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普遍比较困难。为了统一税收政策
,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咨询”、“其他服务”征税项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等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征
税项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营业税。



1992年3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水路货运保险标的遭受承运人盗卖理赔处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水路货运保险标的遭受承运人盗卖理赔处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国内水路货运保险标的遭受监守自盗理赔处理的请示》(太保〔199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综合险”中明确规定,“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的解释中对“盗窃”表述为:“盗窃”不限于整件货物的被盗,只要有明显痕迹能证明货物的一部
分或整件被盗的(包括抢劫),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因此,根据保险条款,没有理由认为因承运人的非法行为将整船货物盗卖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对此没有过错,承运人的所谓监守自盗对被保险人而言就是外来因素,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
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当然,如果确能证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盗卖行为有过错责任,如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则根据该保险条款第四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999年3月11日